根据这一规定,房屋登记部门受理产权登记申请时,应核对购房家庭通过资格核验时申报的全部家庭成员证明材料,包括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婚姻证明及其他证明材料,其中本市居民身份证应为第二代居民身份证。购房家庭未按规定要求提供资格证明材料或提供材料不齐全的,不予受理。
本市户籍家庭申请购房资格核验的,家庭成员中京籍居民的身份证签发机关应当为本市公安机关。属于因户籍迁京后,未及时变更身份证等情形的,应当先向公安部门申请身份证变更,再办理后续手续。通过资格核验后,申请房屋登记时,房屋登记部门需对上述情况进行核对。
此外,市住建委相关负责人还重申,2012年5月1日后,对非持《北京市工作居住证》通过购房资格核验的,购房家庭申请房屋登记时,房屋登记部门应当核对并收取《北京市工作居住证》复印件,可不再登录市人力社保局网站进行核对。而对于已通过购房家庭资格核验并网上签订购房合同的非京籍家庭,各房屋登记部门需收取缴纳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待地税网上核验系统运行后,可不再收取纸质证明),不再收存已交纳社会保险的纸质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