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新规:新建住宅区须先通过"水影响评价"

  今后不通过水影响评价,将不能新建住宅区。昨日,市水务局发布《北京市建设项目水影响评价编报审批管理规定》(试行),在全国首次尝试将“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评价)报告审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查”、“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3项行政许可整合为一项。

  据了解,按照今年10月市政府出台的《关于进一步优化投资项目审批流程的办法(试行)》,开始将“水影响评价审查”作为建设项目立项的前置条件,并要先行在朝阳、海淀、丰台、通州、大兴五区进行试点,这意味着新建住宅区,须通过包括是否方便取水、排水等多方面的涉水因素的评价。而昨日发布的《北京市建设项目水影响评价编报审批管理规定》,对上述办法进行了细化。

  规定指出,本市行政区域内涉及四种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应编制水影响评价报告,包括一、直接从河流、水库、湖泊或地下取水并需申请取水许可证的;二、取用公共管网水或者再生水的;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四、铁路、公路干线、卫星城、经济开发区、科技园区、住宅区、小城镇、大型骨干企业、重大建设项目可能影响防洪安全的,以及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或跨蓄滞洪区的建设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