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征求意见:保障房五年内转让政府回购

  昨天,国务院法制办就《城镇住房保障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明确城镇住房保障范围为城镇家庭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并规定城镇住房保障对象的住房、收入、财产等条件的具体标准,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制定、公布。

  征求意见稿分别从规划与建设,保障性住房的申请、使用与退出,租赁补贴,社会力量参与,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等方面,对城镇住房保障工作进行了规范。

  对于棚户区居民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属于个人住宅被征收的轮候对象及住房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等住房救助对象,优先给予保障。

  征求意见稿指出,租赁期满未续租、不再符合保障条件以及违规使用保障性住房的,应当腾退保障性住房。连续租赁不少于5年且符合配售条件的,可以购买;购买保障性住房未满5年且确需转让的,由政府回购。

  征求意见稿加大了对弄虚作假和违规使用保障性住房的处罚力度,明确规定有关人民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申请人隐瞒、虚报、伪造信息的,给予警告,向社会通报,记入个人征信记录,退回已承租、承购的保障性住房和已领取的补贴,处以罚款直至追究刑事责任,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城镇住房保障。

  关键词·转让

  5年内转让须由政府回购

  对于保障性住房的转让问题,征求意见稿以5年时间为限,分别规定了两种不同情况。承购人购买保障性住房未满5年的,不得转让保障性住房;确需转让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按照原购房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予以回购。

  已满5年的,可以转让保障性住房,并按照配售合同约定的产权份额向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补缴相应价款,同等条件下政府享有优先购买权利;承购人也可以按照配售合同约定的产权份额补缴相应价款,取得完全产权。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规定不得转让或者不得补缴相应价款取得完全产权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