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住房弃选三次取消相应资格

    北京市住建委昨日就自住房申购管理征求社会意见,购房家庭放弃选房超过三次,优先家庭取消自住房优先购买资格,非优先家庭取消自住房购买资格。

    根据意见稿,自住房项目公开摇号后,由开发企业组织购房家庭按照摇号确定的顺序依次选房。购房家庭放弃选房超过三次,属于《加快中低价位自住型改善型商品住房建设的意见》第四条规定的优先家庭的,取消自住房优先购买资格;属于非优先家庭的,取消自住房购买资格。

    不过,住建委还规定,已确认申购的家庭,在所申购项目摇号前,可登录自住房服务平台,主动撤销购房申请。各项目撤销申请截止日期为公开摇号日之前两个工作日。这一规定的意义在于,只要提前撤销购房申请,就不会因为摇中了弃选而影响购房资格。在此之前,多个自住房因为地理位置偏僻,引发大量弃购,并一度引起社会关于自住房设置合理性的讨论。

    意见稿规定,申请购买自住房,包括网上申请和现场确认两个环节。申购家庭在自住房服务平台提交申请后,还应当到项目销售场所,在充分了解项目相关信息的基础上,现场确认申购,并签订申购承诺书。属于首次申请的,还应当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开发企业核验并收存申购家庭提交的申购承诺书及相关材料后,在自住房服务平台完成确认。申购家庭未进行现场确认的,视为未完成申购。

    开发企业在启动自住房项目申购前,应当设置固定的销售场所。销售场所的选址、面积、布局应满足申购家庭来访、现场确认、选房签约等需要。开发企业应当在销售场所设置沙盘,提供楼书等项目说明材料,配备满足接待需求的销售人员和热线电话。销售人员接待申购家庭咨询,应如实、全面告知申购家庭拟购房屋、楼栋及项目的相关信息,引导理性申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