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防汛防台专项应急预案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防汛防台专项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有效应对台风、暴雨、高潮和风暴潮等灾害性气候对房屋建筑的影响,切实做好防汛防台工作,预防和减轻灾害突发事件引起的危害,确保汛期居住房屋的安全度汛,最大限度地减轻台风、暴雨等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的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上海市防汛条例》、《上海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及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管局)的管理职能,编制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防御发生在本市的台风、暴雨、高潮、洪水、灾害性海浪和风暴潮灾害影响或造成居住房屋受损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

1.4工作原则

坚持行政首长负责制,以人为本,预防为主,防救结合;属地负责,统一指挥,行业指导;科学决策,快速反应,协同应对。

2.1房屋情况

截至2008年底,上海实有各类房屋建筑81121万平方米,其中,居住房屋47195.4万平方米,非居住房屋33925.6万平方米。近年来,上海加大了旧区改造和城市基础设施的建设,拆除了大量的危棚简屋,房屋建筑的总体安全性能和完好程度有所提高,低洼居住区汛期受淹积水面积和时间有所下降,居住区的整体防汛抗灾能力逐步提高。但本市仍有近1722万平方米的旧式里弄以下的居住房屋(其中简屋34万平方米),其防御和抵抗台风、暴雨的能力较差,部分居住街坊地势低洼,排涝能力差。同时在非居住房屋中,也有一定数量的房屋建筑质量较差,排涝能力不足。一旦发生台风、暴雨等灾害性天气,将对房屋建筑的安全造成影响。对国家和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构成威胁。

2.2重点防御对象

2.2.1老旧房屋。

2.2.1.1各类新式里弄、旧式里弄房屋,以及早期由业主自行建造的"老私房

2.2.1.2已产生危险的房屋。包括自然损坏形成的危险房屋、危险构件(点);因业主(使用人)不合理使用形成的危险房屋、危险构件(点);因房屋周边建设施工影响造成损坏形成的危险房屋和危险构件(点)。

2.2.2居住小区(街坊)排涝。

2.2.2.1处于低洼易积水的居住小区、街坊。

2.2.2.2居住小区和居住房屋的地下空间,包括地下停车库、地下室等。

2.2.3建、构筑物拆除施工工地。

3.组织体系

3.1防汛防台领导机构

3.1.1市房管局防汛防台领导小组在市政府、市防汛指挥部、市建设交通委领导下,负责协调本市居住房屋安全度汛和防汛防台工作,指导各区县房管局防台防汛工作。市房管局防汛防台领导小组组长由房管局长担任,市局办公室、房屋修缮和改造管理处、物业管理处、拆迁管理处、市物业管理行政事务中心(市房屋应急维修监督中心)、市房屋安全监察所(市拆房管理办公室)领导为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房屋修缮和改造管理处。

3.1.2各区(县)房管局设立相应的防汛防台工作机构,建立房屋维修应急中心,配备应急抢险队伍。

3.1.3各物业服务企业、管房单位和相关单位建立防汛防台工作机构和组织应急队伍,根据防汛指挥部门、行业管理部门的工作要求和指令,做好本单位的防汛防台工作和房屋安全、应急抢险任务。

3.2市房管局主要职责

3.2.1协调房管系统房屋安全度汛、防汛防台工作;、

3.2.2督促、指导各区县房管局和相关单位做好房屋建筑防汛防台专项应急预案修订工作以及组织实施辖区内房屋的查险、排险和私有房屋的督查督修工作。

3.2.3负责及时传达上级指令,收集掌握本系统防汛防台工作情况和灾情,及时向上级报告。

3.2.4指导、协调房管系统灾情的处置,协助市有关部门处理重大灾情或事故。

3.3各区县房管局主要职责

3.3.1各区县房管局在各区县人民政府和防汛指挥部的统一领导指挥及市房管局的指导下,承担本辖区内房屋防汛防台工作和应急抢险救灾任务及突发事故的处置。

3.3.2负责组织、协调辖区内防汛防台和房屋安全度汛工作;做好房屋建筑防汛防台专项应急预案的修订工作。

3.3.3督促、指导辖区内物业管理企业、管房单位和房屋所有人做好房屋的查险、排险和私有房屋的督查、督修以及防汛防台的其他工作;

3.3.4在区县政府的领导下,协同组织实施本辖区房屋抢险排险、灾情处置,配合街道(镇)组织居民撤离危险房屋、开展社区自救互救工作;

3.3.5及时传递、上报本辖区房屋的灾情和救灾情况。

4.预警应急晌应分级与行动4.1预警级别划分

预警级别依据市防汛指挥部和上海中心气象台公布的应急响应规范执行。分为四级:I级(特别严重)、II级(严重)、III级(较重)和IV级(一般),依次为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

4.2应急响应行动

4.2.1 VI级响应

(l)VI级响应标准

上海中心气象台发布台风蓝色预警信号或发布暴雨蓝色预警信号后。

(2)VI级响应标准行动

①市房管局、各区县房管局、房地集团、各房屋应急维修中心等按照相关预案和工作要求,作出相应工作安排,加强对汛情观测和防汛工作指导,加强值班;

②各相关部门、物业服务企业、管房单位密切关注气候变化,

视情况组织落实各项防汛抢险应急处置工作。

4.2.2 III级响应

(1) III级响应标准

  上海中心气象台发布台风黄色预警信号或发布暴雨黄色预警信号后。

(2)III级响应标准行动

  ①市房管局、各区县房管局、房地集团、各房屋应急维修中心等按照相关预案和工作要求,提出专项工作要求;

  ②各级防汛机构指挥部人员进入岗位,检查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加强汛情观测,加强值班;

③各相关部门、物业服务企业、管房单位及抢险队伍进入应急值班状态。相关单位和部门应密切关注气候变化,视情况组织落实各项防汛抢险应急处置工作;各物业服务企业、管房单位应做好低洼易受淹小区(街坊)内的排水工作;房管办配合街道(镇)、居委等做好危险房屋内人员转移疏散工作。

4.2.3 II级响应

(l)II级响应标准

  上海中心气象台发布台风橙色预警信号或发布暴雨橙色预警信号后。

(2)II级响应标准行动

  ①市房管局、各区县房管局、房地集团、各房屋应急维修中心等按照相关预案和工作要求,提出专项工作要求,必要时召开防汛防台紧急会议,对工作作出应急部署;

  ②各级防汛机构指挥部分管指挥进入指挥岗位,检查落实部署各项防范措施,加强汛情观测,加强值班;

  ③各相关部门、物业服务企业、管房单位及抢险队伍进入应急值班状态。相关单位和部门密切关注气候变化,视情况组织落实各项防汛抢险应急处置工作;各物业服务企业、管房单位应做好低洼易受淹小区(街坊)内的排水工作;房管办配合街道(镇)、居委等做好危险房屋内人员的转移疏散工作;房管办、物业公司、管房单位向业主(居民)做好防汛宣传工作,督促业主加强对室外空调机架、花架等的检查、加固、搬离。

4.2.4I级响应

(1)I级响应标准

  上海中心气象台发布台风红色预警信号或发布暴雨红色预警信号后。

(2)I级响应标准行动

①市房管局、各区县房管局、房地集团、各房屋应急维修中心等按照相关预案和工作要求,作出防汛防台应急部署,全力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②各级防汛机构指挥部总指挥进入防汛防台指挥岗位,检查落实部署各项防范措施,及时化解可能出现的险情,确保各项防范措施落到实处。

③各相关部门、物业服务企业、管房单位及抢险队伍进入应急作战状态。组织落实各项防汛抢险应急处置工作,各物业服务企业、管房单位做好低洼易受淹小区(街坊)内的排水工作;房管办配合街道、居委等做好危险房屋人员转移撤离工作。

5.相关保障措施

5.1各区县房屋维修应急中心作为辖区内的房屋应急维修和抢险救灾骨干力量,在做好本机构的工作任务外,接受所在区县房管局的指令,承担本辖区重大灾害处置任务,如发生塌房伤人或其他灾害性事故,领导要立即赶赴现场,指挥处置,及时向区县房管局、房地集团、市房管局报告。

5.2各物业服务企业、管房单位要组建抢险救灾队伍,储备抢险救灾物资和器材,承担管辖房屋的安全度汛和抢险救灾任务,并接受所在区县房管局的指导和统一调遣。

5.3各拆除施工企业建立以法人代表为第一责任人的抢险救灾领导小组,制定应急预案,配备应急抢险队伍,储备抢险器材,在各区拆房管理部门的领导下,做好应急抢险工作。

5.4 每年4月30日前,各区房管局要会同街道(镇)完成房屋的督查督修工作,各物业服务企业、管房单位要对所管理的房屋、设施设备进行一次全面的安全检查,对排水管道进行一次预防性疏通,及时排除房屋危险和安全隐患,并会同防汛指挥部门、水务部门、市政部门对低洼易积水小区(街坊)的改造,配合街道(镇)、居委落实危险房屋内人员临时转移避险安置点。

5.5每年3月30日前,完成本单位防汛防台领导机构、工作部门人员、应急抢险队伍的调整和专项应急预案的修订,并上报市房管局和所在区县防汛指挥部门备案。

5.6建、构筑物拆除施工由市房屋安全监察所(市拆房办)制定专项应急预案。

 

 

抄送:市防汛指挥部办公室,市应急办、市建设交通委。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办公室2010年2月2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