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集中开展“消防平安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的通知

京建发〔2011〕87号

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开发区建设局、房地局,各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
现将《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集中开展“消防平安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京政办发〔2011〕5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现结合我市施工现场和普通地下室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实际,提出如下要求:
一、提高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施工现场和普通地下室的消防安全工作,认真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管理职责。要加强对开展“消防平安行动”的组织领导,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要明确责任、任务和分工,充分发挥行政主管部门的作用,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群防群治的工作机制,进一步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全面提升施工现场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整体水平。
二、突出重点,全面落实消防要求
(一)认真落实《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保卫消防标准》要求。施工单位要重点加强屋面、外墙、肥槽基坑、防水保温施工作业涉及的动火、施焊和脚手板、安全网、密目网、临电设施等易燃材料的消防安全管理以及生活办公区、材料集中堆放场地的安全防范、看护工作,做好施工现场的可燃物清理、覆盖工作,确保施工现场不发生消防安全事故。
(二)加强对外墙外保温施工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外墙外保温施工应严格遵守《外墙外保温工程施工防火安全技术规程》(DB11/729-2010)的要求,外保温工程的施工应分区段进行,各区段应保持一定的防火间距,并宜尽早安排覆盖层(抹面层或界面层)的施工。保温层施工时,没有保护面层的保温层不得超过三层楼高,裸露不得超过2天。
)进一步加强施工现场的管理。防水作业时必须严格按照施工技术方案实施,上方不得从事明火作业,并保持良好的通风状态,做好的防水层应及时采取覆盖等保护措施;要实行持证上岗和严格的动火审批制度,配备专门动火监护人和灭火器材,实行现场监护;严禁将在施工程当宿舍使用,对易燃易爆物品要专库储存,设专人看管,并保持良好的通风;切实做好施工用电和生活用电的安全防护工作,对现场的配电室、配电箱及开关箱等临时用电要定期进行检查,职工宿舍严禁私搭乱设用电线路和电器,防范火灾事故的发生。
(四)加强对普通地下室安全隐患的排查工作。要协调各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或会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内的普通地下室进行一次拉网式排查,发现问题隐患及时通知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和排除,对一时处理不了的,要坚决予以暂停或关闭使用;对存在严重消防隐患的,要立即报送消防主管部门处理。
(五)组织开展消防安全知识教育培训。各单位要安排专门时间,组织相关人员,进行一次消防安全知识的教育培训。通过培训,使有关管理人员和责任人了解使用灭火器材和设施的方法,掌握灭火、救护技能以及逃生知识。
三、落实责任,开展消防安全排查
即日起到全国“两会”结束前,各单位要按照工作职责,依据消防安全标准和规范,集中组织开展一次施工现场和普通地下室消防安全隐患“大排查”。全国“两会”结束后至12月底,施工现场要按照通知要求,广泛开展消防安全“日巡查、周检查、季督查”工作。
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和有关单位,要积极配合公安消防部门组织开展各类检查活动,加强对施工现场和普通地下室的消防安全管理。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要将施工现场动火和施焊作业管理及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纳入网格化检查内容,每月制定检查计划,每季度定期组织召开会议,通报检查情况,并将检查情况于每月25日前及时反馈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施工安全管理处;各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要将行政区域内普通地下室的消防工作纳入管理范围,建立普通地下室消防安全巡视制度,定期清查普通地下室消防设施的使用情况,发现普通地下室消防安全,及时通知消防主管部门处理。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将对各区县开展“消防平安行动”进行督查,对组织不力、工作不落实的,予以通报批评;对发生事故或造成严重影响的,将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联系人:吴建、陈娜娜 联系电话:59958840、599588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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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传真:59958844
 
附件: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集中开展“消防平安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京政办发〔2011〕5号)
 
 
 

二O一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附件: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集中开展“消防平安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京政办发〔2011〕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集中开展“消防平安行动”实施方案》予以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一年一月三十日
 
关于集中开展“消防平安行动”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公安部、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关于消防工作重要批示精神,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消防工作坚决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0〕35号)、公安部《关于认真贯彻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批示精神坚决预防重特大火灾事故的紧急通知》有关要求,大好首都消防平安行动主动仗,做好本市消防工作,维护首都安全稳定大局,本市将从2011年1月起至12月底在全市集中开展“消防平安行动”,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全面动员、层层部署,主要领导要亲自挂帅,发动社会力量集中开展以“大排查、大整治、大宣传、大培训、大练兵、大建设”为主要内容的“消防平安行动”。充分利用各种工作平台,全面发动各类群防群治力量,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群防群治网格化工作机制,开展消防工作巡查、检查、督查,大力消除火灾隐患。通过深化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提升首都防御火灾的能力,为推动“人文北京、科技北京、绿色北京”和中国特色世界城市建设提供有力的消防安全保障。
二、工作任务
(一)集中开展消防安全“大排查”。从现在开始到全国“两会”结束前,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集中组织对全国“两会”有关场所、高层和地下建筑物、施工现场、人员密集场所和易燃易爆场所开展消防安全大检查。主要领导要不定期亲自带队检查,主管领导要每周带队督查,春节、元宵节和全国“两会”期间每天要有带班领导值守。
全国“两会”后至今年12月底,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开展消防安全“日巡查、周检查、月督查”工作。每月要制定消防安全排查计划,明确各方职责任务,于年内对本地区、本行业、本系统所有单位及建筑、施工现场和各类临时设施全部排查一遍,确保不留死角,不漏一处。主管领导每月要至少带队督查一次,并进行总结分析,对岗位消防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考评;每季度,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开展联合督查,组织召开会议通报检查、督查情况。要充分依托多种工作平台发动治安巡防队员、消防志愿者,将消防工作纳入网格化巡防和志愿服务范畴,真正形成消防安全群防群治的工作格局。
(二)集中开展消防安全“大整治”。公安机关要对排查发现的火灾隐患坚决依法督促整改,必要时要依法采取责令停产停业和临时查封措施,依法拘留违法个人。对影响消防安全的无照经营、违法经营场所,文化、卫生、安全监管、工商、体育和文化执法部门要依法予以取缔或责令停产停业。民防、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对地下空间合法安全使用严格把关,坚决防止因违法违章使用地下空间衍生火灾隐患。对易发生火灾导致重大生命财产损失的违法建设或擅自改变使用性质的建筑,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和城管执法部门要依法予以查处。各区县政府要对影响公共安全,特别是高层和地下建筑、人员密集场所等的重大火灾隐患实施挂账督办,组织相关部门联合督促整改。街道、乡镇及公安派出所要对堵塞小区内应急通道、破坏消防供水设施等问题进行整治。居(村)民委员会要将消防工作纳入管理范畴,协助治理各类消防安全问题。
(三)集中开展消防安全“大宣传”。各区县政府要统筹组织辖区内消防宣传教育工作,在繁华街区、旅游景点设立消防宣传专栏,利用各类户内户外电子屏幕播出消防提示,建立消防安全教育基地或依托其他科普、安全教育基地设立消防安全展区。各部门、各单位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和宣传渠道开展消防安全宣传。各行业、各系统每季度要至少开展一次消防问卷答题或消防知识竞赛、消防知识讲座、消防教育影片播放等活动,由公安消防部门提供必要的协助和培训资料。公安、民政、教育等部门要利用网络鼓励居民家庭开展消防安全自查,民政部门要将消防安全教育纳入创建“减灾示范社区”、“文明社区”评选内容;广电部门要发动新闻媒体、电影放映场所、城市电视等播放消防公益广告、新闻报道、字幕提示;居(村)民委员会要加强家庭防火常识和季节性防火知识宣传;公安消防中队每月要对外开放一次,邀请辖区群众和学生参观体验。
(四)集中开展消防安全“大培训”。市、区县两级政府要实施“领导干部培训计划”,今年6月底前分别组织区县和市属相关部门以及街道、乡镇和区属相关部门主管领导开展一次集中培训。各区县政府、市属各部门要结合公务员培训计划,于今年6月底前组织所属公务员开展一次全员消防培训。各部门、各单位要结合管理人员培训计划,于年内按照监管职责对本行业、本系统重点单位法人代表、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开展两次集中消防培训。教育部门要每季度组织中小学师生和幼儿园教师上一节“消防课”,督促大专院校结合实际开展消防培训。社会单位要组织消防系统操作员、电工、电气焊人员、保安人员及重点岗位员工每季度开展一次消防培训,组织全体员工每半年开展一次消防培训。
(五)集中开展消防安全“大练兵”。市属14个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各区县应急委和有关部门,要根据本辖区、本行业、本系统消防安全工作面临的主要风险和实际需要,科学、合理安排应急演练。各部门、各单位要组织本行业、本系统开展消防演练;各区县政府及大型企业要组织所属政府、企业专职消防队积极开展大练兵、大比武活动,贴近实战开展消防演练;公安消防部门要组织消防中队强化日常训练,实施基地化培训,开展不同规模的实战演练,提供综合应急救援能力,增强专业灭火战斗力。
(六)集中开展消防安全“大建设”。市、区县两级财政部门要按照分级保障规定,全面提升消防经费保障水平。各区县政府要切实履行消防队站建设主体责任,发展改革、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市政市容、水务、通信等部门以及电力、燃气、供热等单位要加快消防队站建设相关手续的审批速度。供水设施产权单位要将市政消火栓建设维护与市政自来水管网同规划、同建设、同保养,保障城市消防供水。编制、公安、财政、人力社保等部门要研究提出消防文职雇员和协管员招聘、培训、管理、使用等方面的指导性意见。公安、民政等部门要组织开展创建“零火灾”社区和单位活动。各区县政府要结合实际于年内在街道、乡镇设立消防工作专门机构,配备专门工作人员,在各栋高层公共建筑设立消防协管员,在各高层居民住宅区设立消防宣传员,加强对老旧高层居民住宅楼消防设施的维护保养。各部门、各单位要组织本行业、本系统深入开展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即检查消除火灾隐患能力、组织扑救初起火灾能力、组织人员疏散逃生能力、组织消防宣传教育能力建设。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周密组织。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消防工作,将其纳入重要议事日程,与中心工作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主要领导要亲自抓,主管领导具体负责,将此次行动作为全面提升本地区、本行业和本系统火灾防御能力的重要契机,进一步细化方案、明确责任、狠抓落实,打好消防平安的主动仗。
(二)群防群治,综合治理。各区县政府要广泛发动街道、乡镇、居(村)民委员会、社会单位、治安巡防队伍及消防志愿者等多种力量积极参与消防工作,实现消防安全管理网格化,形成全民关注消防安全、共筑消防平安的良好局面。各有关部门要建立联合执法和沟通协商机制,各司其职,合理整治各类消防安全问题,积极推进消防基础建设。
(三)督导检查,落实责任。市、区县防火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要定期组织联合督查,推动有关部门、各区县政府各项工作任务落实,发现问题要及时责令整改。凡发生较大以上火灾和有重大影响火灾的单位,要严格实行责任倒查,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四)汇总情况,及时反馈。各地区、各部门、市防火委各成员单位要及时汇总工作情况,于每月末将总结分别报市安委会办公室和市防火委办公室,由其定期刊发工作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