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物价局关于我市机动车停车场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价 (收)字【2003】 106号

各区县物价局、海淀区发展计划委员会: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停车收费管理,经研究,现对《关于调整我市机动车停车场收费标准的通知》(京价(收)字[2002]194号)文件的有关条款进行修订,具体内容通知如下:
    一、附件《机动车停车场收费标准》“特殊情况收费”中“1、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机动车停车场停放交通肇事、违章车辆,按照四环内每24小时不超过40元、四环外每24小时不超过20元(不足24小时按24小时计)收取停车费。 2、经有关执法部门指定的停车场停放按照法律法规查扣的非法运营车辆,按照每车每天100元执行”的规定取消。修订为“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机动车停车场停放交通肇事、违章车辆;经有关执法部门指定的停车场停放按照法律法规查扣的非法运营车辆,一律按现行收费标准计时收取停车费。”
    二、附件《机动车停车场收费标准》“长期包租停车收费”第一条“露天停车场”中增加第三款“露天停车场按月、按年租用停车位可在规定的收费标准范围内下浮,下浮幅度不限”;第三条“独立经营的地下停车库、停车楼停车实行市场调节价”修订为“独立经营的或大型公共建筑配建的地下停车库、停车楼按月、按年租用停车位实行市场调节价。”
    本通知自2003年3月20日起执行。

                                                            二〇〇三年三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