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年房产税试点试出了什么?

   2011年1月28日,上海和重庆两市同时开始对于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的试点。而今三年过去,房产税在试点中究竟试出了什么,积累的经验与教训对于后来者将产生怎样的影响?

   房产税与难以撼动的房价

   根据国家统计局最新发布的数据,2013年12月重庆新建商品住宅价格同比上涨14.3%,上海新建商品住宅的价格同比涨幅更是高达24.3%。尽管最早实施了房产税的试点,但无论是上海还是重庆都没能阻挡住房价上涨的脚步。

   这一结果从一开始就在人们的意料之中,因为试点城市所推行的房产税政策与人们最开始设想的并不一样。在上海,房产税的征收不涉及存量住房,仅这一点就决定了上海的房产税试点无法从根本上挤出多套房。在重庆,房产税的征收范围看上去比上海更为狭窄,主要针对豪宅和别墅的房产税征收标准对房屋的面积和价格进行了极为严格的限制。

   房产税与卖地的冲动

   重庆房产税试点,征税的金额年均都在1亿元左右。房产税占本级财政收入的比重仅为 0.03%。2013年,重庆主城土地市场出让居住、商业、金融类用地金额达1164亿元。出让金额仅次于北京、上海,首次超过广州居全国第三。与重庆相比,上海的房产税征收虽然在绝对值上要多,但其占财政收入的比重同样是微乎其微。而上海的土地市场,更是火热异常,土地出让金屡创新高。

   重庆大学法学院财税金融方向副教授陈晴表示,房产税肇始其实肩负着四大功能,包括调节贫富差距,部分代替土地出让金成为地方税收来源,抑制房价过快上涨,改变市场心理预期。但从现有税收情况来看,沪渝两地的房产税收总额较小,占同期市级财政收入比率过低,对更深层次的土地财政问题替代效果有限。

   我们需要怎样的房产税

   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所长贾康曾指出,房地产税其实是一个综合概念,既包括房产税,也包括土地增值税、土地使用税等相关税种。未来完善房地产税应立足于“公平土地税负,强化保有环节”,在推进个人住房房产税试点之外,还应下调过高的住房用地税负,简并流转交易环节税费,重点发展保有环节房地产税,对投机性(短期持有)住房实行高度超额累进税率。

   从试点城市的房产税征收效果不难看出,简单地以户型面积划分,或是有意地回避存量住房,采取“老房老办法,新房新办法”的政策,无益于房产税效果的最大化。目前房产税改革面临的最迫切的问题是如何在协调各方关系、有限的征管条件等诸多复杂的情况之上,起草税法草案,进行合理的税制设计。在中国房地产研究会副会长胡志刚看来,目前重庆、上海两个城市的做法都很偏重地方的独特性,而缺少共通性,总结两地改革的得失,新的试点工作不能再简单地让试点城市各自为政各行其是,而是要兼顾普遍性和特殊性。据新华社

   新闻内存

   沪渝两地房产税三年试点概览

   重庆市房产税试点征收情况

   征收方式:2011年1月28日,重庆市个人住房房产税征收试点正式启动,试点范围为重庆市主城九区,征收标准为:独栋商品住宅和高档住房建筑面积交易单价在上两年主城九区新建商品住房成交建筑面积均价3倍以下的住房,税率为0.5%;3倍(含3倍)至4倍的,税率为1%;4倍(含4倍)以上的税率为1.2%;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新购第二套(含第二套)以上的普通住房,税率为0.5%;应税住房的计税价值为房产交易价;独栋商品住宅和高档住房一经纳入应税范围,如无新的规定,无论是否出现产权变动均属纳税对象,其计税交易价和适用的税率均不再变动。

   征收效果:2011年房产税确立当年,重庆财政局宣布征得房产税1亿元,截至有统计的2012年12月31日,重庆应征收房产税的存量及新购应税住房11027套,考虑2013年新增应税住房数量,重庆三年累计征收房产税应未超过4亿元。

上海市房产税试点征收情况


   征收方式:2011年1月28日,上海市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征收对象是上海市居民家庭在上海新购且属于该居民家庭第二套及以上的住房(包括新购的二手存量住房和新建商品住房)和非上海市居民家庭在上海市新购的住房。针对上海市居民家庭在当地新购且属于该居民家庭第二套及以上的住房,和非上海市居民家庭在上海市新购的住房,适用税率暂定为0.6%。应税住房每平方米市场交易价格低于上海市上年度新建商品住房平均销售价格2倍(含2倍)的,税率暂减为0.4%。

   征收效果:根据相关部门估算,过去两年上海个人住房房产税税收收入分别为2亿元和3亿元左右,目前应税住房7万套左右,三年累计征收个人住房房产税约6亿元。据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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