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0万以内二手房应交2%中介费

  ●广厦援助●

  日前,买房人张先生向记者讲述了他最近在买一套二手房时遇到的一个情况。前不久,张先生通过一家二手房经纪公司购买了一套二手房,经纪公司要向他收取总房价2.5%的服务费。张先生认为这一收费明显高于北京市发改委去年8月份发布的经纪服务收费标准。去年8月份市发改委发布的《关于降低本市住宅买卖经纪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中明确规定:成交价在500万内的二手房按2%收取经纪服务费。

  张先生找出相关文件与门店经纪人及店长协商,要求他们按政府相关规定收费。但门店却以公司规定为由,不肯降低服务费。与门店协调无果的情况下,张先生找到了该经纪公司的高管,最终将服务费降到2%,省下了一万多元中介费。

  据记者了解,目前有很多买房人并不知道北京市曾发布过相关收费标准。因此,有的经纪公司或经纪人就以高于相关规定的标准收取费用。因此,建议买房人要像张先生这样,在买房之前做好功课:了解一些相关的政策和法规,利用相关政策法规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另据记者调查发现,目前各大经纪公司都是要求经纪人和门店按市发改委的收费标准收费的。但是个别不良经纪公司或经纪人在任务压力下或为多赚取服务费,在买房人不了解政策的情况下浑水摸鱼,收取超标服务费,损害买房人利益。

  文/本报记者 周宏

  ●链接

  关于降低本市住宅买卖经纪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1年8月29日

  各区县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市)建设委、房管局,各房地产经纪机构:

  一、本市住宅买卖经纪服务收费标准统一下调0.5%(调整后收费标准见附件)。

  二、住宅买卖经纪服务收费由买卖双方各承担一半或由买卖双方协商确定。

  三、房地产经纪机构(以下简称经纪机构)提供的其他服务,由当事人自愿选择,通过合同明确约定。其中代办房地产登记服务收费,最高不超过500元/宗;代办贷款服务收费,最高不超过300元/宗;办理房屋入住有关手续收费,最高不超过200元/宗;按照委托人要求,提供的其他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委托人与经纪机构协商议定。

  四、经纪机构应严格执行明码标价规定,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公示相关的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并书面告知应当由当事人缴纳的有关税费项目及标准。

  五、各区县要切实加强对住宅经纪服务收费行为和收费水平执行情况的监督管理,加大执法力度,坚决查处多收费、乱收费行为,维护住宅经纪服务市场秩序。

  六、本通知自2011年8月31日起执行。现行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注:1.本市住宅买卖经纪服务收费(包括独家代理)均按此标准执行。

  2.此收费标准不包含涉及政府规定的应由委托人支付的税、费。

  3.收费标准可以下浮,少数特别复杂的住宅买卖经纪服务,经交易各方协商同意,可在规定的收费标准基础上适当上浮,上浮幅度最高不得超过10%。